王道雲端學習函授課程購買契約書

基於誠信原則暨保障消費者交易安全,本人於三日前詳細閱讀本定型化契約,以超過本定型化審閱期,並就甲乙雙方明確之本契約之義務。甲方就王道雲端學習工作室之定型化契約條文,確詳讀理解,若乙方完成匯款,視為完成審閱期,甲乙之契約關係即為成立。

 ※溫馨小提醒,購買前須詳閱並超過3日審閱期契約書!

壹、應記載事項

本事項所稱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指企業經營者授權消費者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企業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

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一、契約審閱期間及當事人基本資料

消費者得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三日。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名稱)(以上開填寫上傳購買課程資料為準)

     王道雲端學習(以下簡稱「企業經營者」)

 負責人:陳建志

 電話:04-7030808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wdclass0522@gmail.com

 營業所地址:台中市清水區光華路88號

 統一編號:95341963

二、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 wdclass.twwdlearn.tw

(二)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對於民法及不動產相關法規有學習興趣者

(三)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民法及不動產相關法律。

(四)企業經營者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依照購買之課程,各有不同,於官網上有詳細說明及贈送 之教學課程數量:一齊購買之科目,有詳細說明贈送堂數。

三、設備規格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使用本服務前,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一)硬體部分

   1. 硬體電腦(桌機、筆記型電腦)

      (1)中央處理器 (CPU)**:Intel Core i5 以上

      (2)記憶體 (RAM)**:8GB 以上

      (3)螢幕解析度**:1920 x 1080 以上

      (4)音效設備**:具備音效卡及耳機或喇叭(建議使用耳機,以獲得最佳學習效果)

   2. 平板電腦    

   3. 智慧型手機

   4. 網路頻寬需求

      (1)觀看影片最低需求:下行頻寬至少 4 Mbps

      (2)網路:中華電信光世代 100M/100M 以上之有線網路

      (3)行動網路:可能不穩定,建議改用有線或穩定的 Wi-Fi。校宿舍或辦公室網路:可能設有上網限制或頻寬管制,建議使用獨立網路環境。

      (4)無線網路 (Wi-Fi):可能造成影片播放不穩,建議盡量使用有線網路連線,以確保學習品質。

(二)軟體部分

    1. 作業系統:Windows 10/11 或 macOS

    2. 瀏覽器:Google Chrome、Microsoft Edge

    3. iPad(iOS 15 以上)

    4. Android 平板(Android 8.0 以上)

    5. 智慧型手機 

(三)使用行動裝置登入

    1、使用 Apple 或 Android 行動裝置時,掃描平台首頁右側的  QR Code,即可快速進入行動版平台。

     2、行動版提供完整電腦版功能,隨時隨地方便您進行自主學習。

(四)消費者連結企業經營者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企業經營者所提供者外,應由消費者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消費者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消費者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企業經營者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消費者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消費者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當使用者違反上述規定,王道雲端 法學函授 有權隨時暫停或終止使用者帳號,並拒絕使用者使用本服務。

四、契約之成立生效

消費者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企業經營者所指定之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企業經營者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消費者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消費者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

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五、法定代理人

消費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經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消費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企業經營者不得據以要求消費者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六、使用期間

企業經營者授權消費者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定期制):

(一)消費者於收受企業經營者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 序號或密碼之次日起,為期一年之使用期間。       

(二)消費者於上述期間內得不計次數、每次不計時間使用本服務。


七、擔保授權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消費者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

企業經營者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消費者無法繼續使用者,企業經營者應賠償消費者無法使用之損失。未經企業經營者事前之書面同意,消費者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僅限個人使用,一台桌機及手機,不得同時上線)。

 

八、授權使用費

(一)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1)定期制:依購買審閱期所列之課程金額計算

     (2)現金交易總價(含營業稅):

     (3)詳各科單價明細附件。

(二)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若購買總價單次達新臺幣貳萬元整,若自行有意願參與國家考試上榜者,以購買日起算內1年6個月,提出上榜證明,本團隊嘉獎購買金額二分之一為獎學金。

      前項情形,如企業經營者提供消費者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三)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本企業除上面獎勵方案外,無循序漸進促銷消費者者加購商品,本企業於官網上出示合約審閱期,審閱期滿3日後,方可購買本企業課程,故請詳看契約書內容,契約簽訂後,消費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四)消費者依第三項優惠方式所贈送之教學課程或服務,契約終止或解除時準用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

(五)訂立本契約時,企業經營者以「免費補充課程」為名義,向消費者所為之贈與,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企業經營者以贈送教學課程數量、使用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亦同。

前項「免費補充課程」,其價值之上限為商品、教學課程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 一次全部繳納。

十、積欠費用之處理

消費者逾期未繳納分期付款應繳納之費用,如遲延給付之金額已達分期付款總金額五分之二者,企業經營者得定10日以上(至少十日)之催告期間請求消費者給付,逾期消費者仍未完全給付者,企業經營者得終止本契約,終止提供本服務並向消費者請求清償積欠之費用及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請求消費者給付分期付款總金額扣除已給付金額後餘額20%(最高不得超過該餘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十一、授權使用原則

消費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消費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企業經營者並得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消費者不得拒絕:

(一)消費者蓄意散布干擾企業經營者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二)消費者在企業經營者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消費者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企業經營者通知消費者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者,企業經營者得通知消費者終止本契約,消費者不得拒絕。

企業經營者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企業經營者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20%(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十二、消費者之義務

消費者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消費者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消費者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消費者依本契約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企業經營者請求更正。如因消費者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消費者自行負責。


十三、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消費者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消費者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消費者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者,應立即通知對方。經消費者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者,企業經營者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消費者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企業經營者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消費者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企業經營者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消費者之使用期間或返還消費者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十四、服務品質

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具有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企業經營者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依下列之約定,賠償消費者之損失:定期制者-企業經營者應延長消費者之使用期間。

企業經營者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消費者通知或企業經營者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企業經營者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消費者得通知企業經營者逕行終止本契約,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企業經營者並應按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  購買金額20%  (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消費者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教學內容錯誤、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消費者得準用第二項各款之約定,請求企業經營者於七個工作日內補償之。

十五、企業經營者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企業經營者應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下列方式之一,為履約保證之內容,並載明於本契約明顯處。但採月費制者,不適用之。

十六、暫停服務之處理

企業經營者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企業經營者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七、契約之變更

企業經營者修改本契約時,應於30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消費者。

消費者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企業經營者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消費者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企業經營者主張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按比例返還消費者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20%(最高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十八、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係採定期制,消費者於使用期間屆滿時,契約即告終止。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消費者得隨時通知企業經營者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不得拒絕。契約終止後,企業經營者應依雙方擇定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按已提供服務比例結算:

(一)由企業經營者結算截至契約終止時,企業經營者已提供之服務及消費者已繳納之授權使用費金額;授權使用費如有超收,企業經營者應按比例返還予消費者;如有不足,則企業經營者得自行或使消費者之貸款機構逕行向消費者收取之。

(二)前款情形,企業經營者經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得向消費者收取違約金20%(最高不得超過應返還或應收取金額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之支付以下列方式為之:匯款支付之。 

十九、申訴權利

消費者對於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企業經營者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企業經營者之營業處所向企業經營者提出申訴,企業經營者應自接獲消費者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二十、契約之附件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適用。

本契約成立時,企業經營者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消費者下載、列印儲存或依消費者請求以書面寄送。

二十一、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_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二、本契約依法不得記載條款如下:

(一)不得記載預先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二)不得記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其他顯失公平之約定。

(三)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四)不得記載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五)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

(六)不得記載廣告不構成契約內容或廣告僅供參考之文字。

(七)不得記載如有爭議,限以企業經營者所保存之本服務使用歷程及相關電子文件作為認定標準。

(八)不得記載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之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九)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對消費者個人資料為契約目的範圍外之公開或利用。

(十)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將消費者個人資料於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十一)不得記載預付費用購買點數或堂數之使用期限。

(十二)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以自動續約扣款之方式延長契約。

(十三)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讓與第三人。

二十三、未盡事宜

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其他未盡事宜,皆以相關法律為準則。倘有任何糾紛,雙方亦應依誠實信用原則解決。如有訴訟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服務提供者:王道雲端學習工作室

統一編號:95341963

      住      址:台中市清水區光華路88號

      負  責  人:陳建志

      連絡電話:04-7030808

    王道雲端學習團隊 敬上

※溫馨小提醒,檢附及填寫相關資料後,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或Line官方、E-Mail洽詢,本團隊會竭誠為您服務說明聯絡,感謝!

※個資使用說明:提供之個資,僅限王道雲端學習留存,王道雲端學習如有外流之情事,須負相關民刑事之責任。